28年前,内蒙古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邢志强枪击致伤孟永清并被认定为正当防卫;28年后,案件重审引发舆论热议。律师吴丹红坚持正当防卫观点,但福建律师邹丽惠提出,邢志强的行为不符合履职规范,并因放任死亡后果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引发新一轮激烈争论。
内蒙古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邢志强28年前枪击致伤孟永清,被认定为正当防卫;28年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予以追诉的案件,在网络上引起热议,两种观点争论非常激烈,达到了白热化。原来因为信息单一,我片面认为邢志强是被冤枉了。重审开庭后,我看了多家媒体报道,尤其是邢志强的重审主辩人,著名证据学专家、教授吴丹红律师和网名春雨安在、笔名锈春刀的庭审旁听者在各自的公号上发表的不下20篇文章,对案件性质有了颠覆性的新认识。在此,提出我的两点意见,与吴丹红律师及挺吴派们商榷:
一、邢志强盘查孟永清的行为,不是《警察法》意义上的履职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具有扭送犯罪分子的权利。那么,扭送是什么意思呢?扭送是指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如正在实行犯罪、犯罪后即时被发觉、通缉在案、越狱逃跑或在追捕中的人)立即送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这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权利,体现了法治社会中公民的责任感和参与感。
笔者认为,既然公民具有在紧急情况下扭送犯罪分子的权利,就应当有对犯罪分子进行盘查的权利!盘查的权利是扭送的前提条件,包含在扭送的权利之中,难以想象没有盘查如何扭送?!在这里,扭送的权利与盘查的权利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这应当是一个十分浅显的逻辑常识。
又据《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前提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时,必须出示相应证件。可据网络可靠消息:发案时,邢志强虽是内蒙古四子王旗公安局一名负责看守电话的小警察,但当天他是持一杆不知从哪里弄来的小口径步枪,带着女朋友塔某花和以后成为在场唯一证人的王某柱,一同去乌兰花水库大坝上打靶;虽穿着警服但没有戴警帽,也就是衣冠不整的样子;在打靶归来的路上,偶遇骑着一辆当时价值蛮高的摩托车从面前经过的孟永清,因为知道孟永清曾因盗窃摩托车被判重刑,尚在服刑期间,怀疑孟系脱逃人员(经监狱方面证实,孟永清只是因为腰椎间盘突出请假外出治病,或称保外就医,逾期未归,不属脱逃人员),于是上前盘查的——最后开枪打伤孟永清,骑走孟永清的摩托车,带上女朋友扬长而去,致使孟永清因未及时得到救治,伤情恶化后被父母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以致一些网友评论,认为邢志强是在女朋友面前装逼耍威风,是抢劫杀人犯。
鉴于以上事实,笔者认为邢志强当年对孟永清的盘查,不符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情形、特征,充其量只能算作一名普通公民,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感和参与感而实施的法律授权行为!
二、邢志强具有在背后射击孟永清的行为,致伤孟永清后放弃追缉,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邢志强从背后打伤孟永清,骑走孟永清的摩托车扬长而去,放任了孟永清死亡后果的发生,构成放任型的间接故意杀人罪,不仅有网络上媒体报道和网友评论透露的消息,更有重审辩护人吴法天吴丹红律师的辩护词,以及微信名春雨安在的旁听者的文章予以证实。
首先,邢志强的重审辩护人吴丹红律师的辩护词,以第五点辩护意见,亦即其公号《天下说法》公开发表的文章《邢志强案辩护手记之五:正当防卫认定至今有效且没有被撤销》(这是一个病句,正因为这个认定没有被撤销,所以才至今有效,无需表述“至今有效且没有被撤销”),专题论证内蒙古四子王旗公安局以四公字(1995)第 27 号文件,认定邢志强当年的行为为正当防卫的合法性、正确性和有效性。其中提到:“该文件称,‘孟永清刺伤我局干警邢志强’一案的案卷材料已全部形成,现已侦查终结。经 6 月 28 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邢志强在实施盘查、追捕孟永清的全部行为属正当防卫。……在孟永清对邢志强、王某柱不法侵害的时候,而且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邢志强向孟永清开枪,符合正当防卫必要条件的第二条: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实行正当防卫。邢志强对孟永清开枪是对不法侵害者孟永清本人实施的, 符合正当防卫必要条件第三条: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邢志强对孟永清开枪,造成孟永清受伤,经法医鉴定以及武川县医院抢救孟永清整个过程的材料,证实孟永清的死亡结果是由于受伤后没有及时抢救(孟永清的家人为逃避公安机 关对孟永清的追捕,转移孟永清到武川县医院抢救治疗延误 36 小时),延误抢救时间而造成的。邢志强开枪造成孟永清腹部中弹的伤非致命伤(法医鉴定结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必要条件的第四条: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据此,根据 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邢志强在孟永清一案中实施的全部行为属正当防卫。上述这些都是当年公安机关文件的原文”。
那么问题来了:一是,法律常识告诉人们,凡认定正当防卫的行为,必定是故意实施的行为!而内蒙古四子王旗公安局四公字(1995)第 27 号文件,四次提到邢志强对孟永清开枪、两次提到邢志强开枪击中孟永清导致其受伤、一次提到孟永清之死是被邢志强开枪打伤后没有及时抢救所致,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吴法天吴丹红律师在极力推崇、强调认可内蒙古四子王旗公安局四公字(1995)第 27 号文件至今有效的情况下,毫无根据地认为“‘开枪’应更准确地描述为‘抡枪格挡以致孟永清受伤’”,显然是一个自相矛盾、自打嘴巴,让人笑掉大牙的无稽之谈?!二是,邢志强枪击孟永清造成的损伤虽不是绝对致命伤,如果及时救治不会造成死亡后果。但邢志强枪击孟永清致其受伤跌落在地,弃车步行逃跑后,并没有对其进行追缉、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治疗,而是骑上孟永清丢弃的摩托车,带上女朋友等一行三人扬长而去,才导致孟永清失去了及时救治的机会,伤情恶化不治而死,这在刑法上就构成了放任孟永清死亡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罪过!
至于吴丹红律师和挺吴派们,提出了诸如孟永清受伤后,为了躲避追捕,藏在一个废弃的牛栏里,用尖刀或者玻璃片自己取弹头,造成伤处感染;孟父母为了帮助儿子躲避追捕,不把孟永清送医院及发现伤情恶化后不就近送医,而是送往偏远的医院,延误了救治时机;孟永清之死是多因一果等等论调,并不能消灭或者掩盖邢志强的行为,已经从正当防卫(即使成立正当防卫的话)转化成间接故意杀人的客观事实!
其次,关于春雨安在提出的“目前这一部分关键情节,仅有邢志强自己的供述。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当年未做弹道检验,物证枪支丢失,有关枪支的一切检验包括枪支威力、射击距离均无法查证,按照证据不清有利于嫌疑人保护人权原则,只能疑罪从无”的观点,笔者也不能苟同。理由有三:
1、笔者曾问过春雨安在:当年的案卷丢失,证据全无的责任在谁?她不假思索地果断回答:公安局。对!准确地说,责任在于当年认定邢志强正当防卫的内蒙古四子王旗公安局!因此,笔者认为,审理邢志强案件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得当,不偏不倚,必须从追查当年的案卷为何丢失、如何丢失入手,查清是保管不当丢失,还是人为销毁?是丢失仅此一个卷宗,还是同时期的案卷全部丢失?如果是人为销毁,参与策划、实施的都有哪些人?尤其要查明当年开枪打伤孟永清被认定正当防卫,高度赞扬为勇于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模范警察,而从看守电话机的文职人员调入刑警队,屡破大案要案升任副局长分管刑事侦查工作的邢志强,是否参与其中?!
有幸的是,笔者的上述观点,很难得很凑巧地与邢志强的重审辩护人、著名证据学教授吴丹红律师的一个辩护观点雷同——详见吴丹红律师的第三点辩护意见,亦即其公号《天下说法》公开发表的《邢志强案辩护手记之三:这是一起零物证、零口供且证言无效的案件》中的一段文字:……。就连当年的卷宗,都丢失得干干净净,连个复印件都没有。公诉人说,由于公安机关多次搬迁,卷宗早已丢失,物证更不复存在。可是,卷宗的保存期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长期是六十年,短期是三十年,刑事卷宗属于永久保存,现在连短期的时间都没到,怎么就全卷丢失了呢?到底是谁人保管不善,还是人为造成的呢?至少作为证据提交的所谓《情况说明》不能简单地说保管不善,而应该把当年该案前后的卷宗材料都查一遍,看看是全年无差别地丢失了,还是单单只有邢志强案丢失了?
2、可以告慰广大读者的是,关于邢志强当年使用的枪支类型、威力、射击距离等无法查证的问题,已为辩护人吴丹红律师和旁听者春雨安在通过各种努力解决了。据笔名锈春刀的作者在《查到了!所借确为类似汽枪的少年射击用枪,当年无需持枪证——内蒙警察邢志强案件旁听思考(13)》和《行家再说案中枪——内蒙警察邢志强案件旁听思考(14)》透露:经吴丹红律师和她的查证,可以认定当年邢志强枪击孟永清所使用的枪支,是一把健卫8型小口径步枪。健卫8型小口径步枪是一种仿制枪,性能虽不如原枪好,但有效射击精度为50米,超过50米仍然有杀伤力;它不是玩具,而是真正的枪弹,标准弹的初速为320米/秒左右,枪口动能达到135焦耳。单纯从初速和动能来看,它的威力和军用级枪弹的确不可同日而语,但与人体致伤标准相比还是高出很多倍。这种枪弹在10米处对标准弹道凝胶的侵彻深度可达305毫米,在50米距离上能够轻易击碎常见的建筑用红砖,相当于击穿犬类大小动物头骨所需的能量。而且这种枪弹虽然设计年代极早,结构也比较原始,但弹道性能优良,弹道平直,存速性能好,弹头最远可以飞到1500米开外。
根据前述信息,笔者大胆分析判断,认为邢志强当年枪击孟永清的射程为大于50米小于等于1500米。因此可以推断,邢志强枪击孟永清,是在孟永清处于骑车逃跑的状态下,在其背后进行的。这一推断,有当年对孟永清进行尸体检验的周法医关于击中孟永清的子弹入口在其后背臀上10公分处的证言所证实;而且,双方不超过1500米的距离,也不存在邢志强被孟永清行凶刀伤流血,不能继续追缉已经弃车处于步行状态下的孟永清(根据有关专家分析,以邢志强当年血衣显示的血迹直径20厘米的流血量,并不妨害他继续追缉孟永清),从而发现孟永清已被其击中受伤,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有效地避免孟永清死亡后果发生的问题;最不济,他也可以在原地休息等候,命同行伙伴王某柱代行追缉,将孟永清扭送到警局,同样可以达到发现孟永清已被其击中受伤,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有效地避免孟永清死亡后果发生的效果。所以,吴丹红律师和挺吴派们所谓的“当时邢志强并不知晓孟永清已被击中受伤,加上他被孟永清行凶刀砍受伤,血流不止快挺不住了,遂听从王某柱的劝阻停止追缉,骑上孟永清丢弃的摩托车回到警局,再让警局部署搜捕孟永清,但没有搜到”的说法,根本不堪一击!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丽惠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于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