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与公民权益的冲突一直是法治社会中的核心议题。在一场围绕“安在”对邹丽惠律师观点的批评中,双方围绕警察执法、证据标准以及法律正义展开了激烈交锋。作为一名曾服务公安系统并深耕法律实践的资深律师,邹丽惠凭借其丰富的经验与对法治精神的坚守,回应了“安在”提出的质疑。这不仅是一次观点的碰撞,更是一场关于法治与权力边界的深刻探讨。
对“安在”与邹律师商榷意见的点评
有幸在网络上结识邹丽惠律师,对邹律师不畏强权,敢于为民讨公道的精神深感敬佩。
对“安在”发表的与邹丽惠律师商榷意见的观点,我以旁观者的眼光,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对警察职业特点的认识不清
“安在”指责邹丽惠律师作为一名曾经的警察从业者,未能清晰认识警察职业特点,这一评价值得商榷。作为一名曾经在体制内担任过法制科副科长,公安龄长达十三年和执业三十年的资深律师,邹丽惠对警察权与公民权益方面的见解,恰恰是基于对警察职业的深刻理解与现实经验,使其能很好地从实际操作层面审视邢志强当年的行为是否符合警察正当执法程序与法治的要求。
在法律实践中,公民权益的保护要求所有执法机关严格在法律框架内活动,而警察执行职务应始终以法为准绳,避免滥用职权。邹丽惠律师的观点恰恰是对警察职业特征的深入剖析,是对维护法治和防止权力滥用的积极回应。
二、对警察执法风险与刑事案件定性判断的证据标准过于任性
“安在”认为邹丽惠律师对于警察执法风险与刑事案件之间的定性判断缺乏足够的证据标准,且存在主观性倾向。她对邹丽惠律师的这一评价实属无稽之谈。邹丽惠律师《致邢志强故意杀人案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一封信》表明的观点所依据的论据,全部来源于邢志强的辩护人吴丹红律师和安在的文章透露的信息,可谓有理有据,无懈可击,并非“安在”所指责的“基于个人的某种目的从而进行的有罪推定”。相反的,这只能成为“安在”诋毁邹律师的重要表现。
三、疑罪从无原则与主观归罪问题
“安在”在评价邹丽惠律师时提到其存在以“个人主观好恶归罪”的倾向。然而,邹丽惠律师的观点并非是主观判断,而是从吴丹红律师和“安在”的文章所透露的证据材料、专家分析意见和知情人见证意见,运用法律逻辑思维方法推理、总结出来的,体现了法律和正义的精神。她的意见反映了对公权力滥用的警觉,而非基于个人情感的随意推断。法律要求执法人员在法律框架下文明执法,任何执法行为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此背景下,邹丽惠律师所提出的观点实际上是在维护法律程序的公正,而非简单地批评警察的执法行为。她所强调的,是对于执法程序的严格要求,是对滥用职权现象的警惕,而非对个别警察的主观指责。
四、邹丽惠律师观点的积极意义与社会价值
“安在”虽然承认邹丽惠律师的观点有一定的有益之处,特别是在警察执法规范化和防范公权力滥用方面,然而她没有完全认识到邹丽惠律师观点的深远意义。邹丽惠律师的意见,实际上是在呼吁警察机关更加注重法治精神,规范执法行为,避免滥用职权。这种观点符合当今社会对于法治、正义和人权保障的普遍期望,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
法治并非只关注个体案件的定性与处理,更要关心如何通过制度的规范与监督,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种深刻的法治意识不仅仅反映在对警察行为的规范化上,更是在社会发展与法治建设中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邹丽惠律师的观点并非如“安在”所言那般轻率,而是基于对法律原则的深刻理解和对警察执法行为的严谨审视。她所表达的是对法治精神的坚持与对滥用职权行为的警觉。她的观点无疑有助于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值得在广泛的法律实践和社会发展中予以重视与支持。
作者|刘慕州
编辑|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