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丽惠律师针对邢志强故意杀人案,通过信函和文章质疑公职律师李爱新和辩护律师吴丹红的观点,指出案件中存在伪证、自伤掩盖事实等疑点,并认为邢志强放任被害人死亡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提出进一步质证和分析。
2024年12月30日,在“双十佳”前检察官、现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干部、公职律师李爱新出尔反尔、咄咄逼人的情势之下,笔者以邮政特快专递邮件向邢志强故意杀人重审一案的公诉、审判机关——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我致两院的信函和题为《迟延回应“双十佳”前检察官现司法局干部李爱新三个常识性问题——兼致邢志强故意杀人案公诉和审判机关一封信》的拙文;昨天又向李爱新所在单位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寄出前述信函和文章并附四个部分的附件材料。对笔者的做法,同行和网友们反应不同、褒贬不一,我不想做太多的解释,只说明一点,我所做的这些都是李爱新女士和她的“吴老师”——吴法天吴丹红律师不断挑衅的结果!
图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原副局长 邢志强
今天上午,笔者收到一位罕见支持我的业务观点、知名不具的至亲以微信沟通方式向我提出她对邢志强案件的见解。现将笔者与这位至亲探讨沟通的内容转录如下:
至亲意见:此案重点不在邢是否履行警职。邢并非执行公务,但警察见可疑人员可以盘查,这点不需去理论。警察盘查是否亮明身份,这些无关紧要,亮不亮明一句话的事,多述反而被讽。
笔者回应:我没有纠缠这点,是那个叫李爱新的女人纠缠不清(继之前提出的执行公务观点被驳后,她又提出邢志强系见义勇为的论调,却不知警察见义勇为并非履职行为)!
至亲意见:邢志强案真实情况可能比公诉机关掌握的更严重!邢及同伴还可能涉嫌伪证;邢的血衣呈圆形血迹,对邢很不利。肩部刀伤流血还勇奔追贼的血迹流向可不是这样的,液体在引力作用下流向应该是向下,而不是圆形,血衣的血迹形状表明邢是平卧状态,此伤口如何而来存疑;孟受伤后骑了邢的车,孟一定血洗邢的车,邢和吴(指辩护人吴丹红)等辨称不知孟受伤,这是不可能的。唯一证人是邢的同伴,证据可信度存疑,就是其所述也漏洞百出。
笔者回应:对呀,邢志强的伤很可能是为了掩盖事实真相而自伤的!邢志强长期从事刑事侦查工作,反侦查能力极强,利用孟永清已死,死无对质,制造伪证是无庸质疑的!
至亲意见:公诉人有出示一对夫妻证人的证言,称当时亲眼见一蓝一红摩托车,后车两人追前车,被吴讼师否定证人资格,理由是当时邢和孟的车是同款同色,但孟的车呢?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很可能是翘动二十多年前的陈案立案的条件。
笔者回应:不是(指不是证人证言撬动邢志强案的立案),应该是那份认定邢志强正当防卫的批准书!你仔细看下我的全文。
至亲意见:假如邢一行三人是骑两辆车,同伴是蓝色的,那么公诉人提出的证人就是适格的。
笔者回应:这个现在讲不清楚了,也不重要了。只有这点(指邢志强血衣血迹形状的问题)需要补充一下。
至亲意见:孟在刺伤邢后骑走邢的车奔逃(盗贼以逃为目的),邢在同伴赶上来后,包扎伤口,耗时十几分钟再追孟,十几分钟邢二人一车是如何追上独人一车的孟的?十几分钟能追上孟?大胆质疑!
笔者回应:具体过程没必要面面俱到,我就抓住邢打伤孟后放弃追缉,放任孟的死亡,就足够了!
至亲意见:孟因有案在身,以逃为目的,怎么可能躲在暗处又跳出来迎面会邢?如果有躲在暗处的行为,更大的可能是此时已被枪伤,躲在一旁处理伤口;那邢远距枪击孟就可以成立,子弹从孟的背部进达前腹肌肉组织,足以说明枪的力度,因为孟受伤后用玻璃片取出弹头,一定是知道弹头的位置,否则就是剖腹操查找弹头;孟受伤骑邢的车逃,后弃车徒步逃,车上必然血染如洗,邢一行说他们不知孟受伤?吴也这么说?这足以说明邢谎言一把,这一点很重要。弃车!弃车才有证据证明邢知道孟受伤呀,因为那是血车!孟如果不弃车,邢真可以说不知道孟受伤。邢说不知孟受伤,你要有证据驳回吧?
笔者回应:我的文章讲得很清楚了,而且都是依据辩护人吴丹红和那个叫李爱新的女人写的文章提供的论据论证的!我还要去法庭核对笔录,你先看我文章吧,看完文章就都明白了。
至亲意见:邢追孟后,见孟弃车而逃,不要讨论邢出血量不多可以继续追,甚至命同伴追,这跑偏了。邢非公务,可以随时停止追贼,更无权命其他人追贼。
笔者回应:公民有扭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至亲意见:但并非必须的义务和责任。
笔者回应:邢志强把人枪击致伤了,因侵权产生的义务!而且我那样论证,是驳斥吴丹红和李爱新谬论的需要。
至亲意见:邢都称不知孟被打伤,怎么有救助义务?你得驳倒他不知道孟受伤的辩解!驳倒邢不知孟被枪击受伤的途径有二:1.如果是如邢所说近距离格斗,邢无意中触发板机,因为近距,孟受伤肯定有很大反应,现场会有出血,此时邢和同伴不可能视而无睹,则邢所称不知孟受伤站不住脚;2.邢远距离枪击孟,邢不会这么说,因为远距离枪击就妥妥的是故意杀人。不管远距近距,按邢所说,孟受伤后都骑过邢的车,骑出一段路后才弃车,因此,车上必然有很多血迹,邢必然知道孟受伤,因此邢说不知孟受伤就是谎言。
笔者回应:辩护人吴丹红律师极力推崇的四子王旗公安局当年认定邢志强的行为为正当防卫的批准书,已经明确邢志强是故意枪击孟永清,而非“格挡走火”致伤孟永清。我根据吴丹红专家律师、李爱新前检察官现公职律师提供的关于邢志强当年所持枪支的型号、特征、威力、射程等重要信息,所作“大胆分析判断”那段内容,已经解决了你提出的问题:我分析判断邢志强是远距离——大于50米,小于等于1500米开枪!而且,他只要坚持把孟永清追缉到案,自然就知道孟永清被他枪击致伤了!
至亲意见:这些情节已经是邢、吴认为最好的情况下,实际情况可能更恶劣!
笔者回应:是的,感谢你今天提供了两个新的重要思路,由此足以推断:一是邢志强当年血衣上呈圆形的血迹,证明他不是在追赶孟永清的过程中,被孟永清行凶刀伤,极大的可能是邢志强枪伤孟永清后,为了掩盖事实真相而自刃致伤;二是孟永清被邢志强枪击致伤后弃车徒步逃跑,车上应留有孟永清大量的血迹,邢志强和同伴王某柱骑走了孟永清丢弃的摩托车,不可能不知道孟永清受伤,因此邢志强放弃追缉孟永清,明显有放任孟永清死亡后果发生的主观罪过,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特别说明:笔者知名不具的至亲,不是法律从业人员,也不是学法律专业的。她在会计专业毕业后通过自学计算机,成为其母校福建省某市财贸学校(原属中专学校后升格为大专学校)计算机专业的教师,退休后返聘该校继续任教。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邹丽惠
二0二四年一月四日写于福州闽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