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制度名存实亡:张文鹏案两任律师均被“有利害关系”排除

中国权益网,为真相发声!
00:00
00:00

张文鹏案引发热议,两任辩护律师先后被认定“有利害关系”禁止辩护,甚至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在公安的一句话下,辩护权形同虚设。律师为当事人辩护却遭受报复,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再受拷问。

作为张文鹏的第一任辩护律师,我被告知和案件有利害关系,不能担任辩护人;还了解到,我被警察同样认作犯罪嫌疑人。在权力面前,本想就这样“消停”下去,直到昨天看到黄海律师朋友圈的消息,黄海被告知和案件有利害关系,检察院不认可辩护身份、看守所拒绝安排会见。公安极其过分!一句话就摧毁了辩护制度!

文鹏被硬搞成寻衅滋事,就是和担任海韵集团执行总裁期间发生的维权事件有关。我和文鹏当面沟通过,公开维权极有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奈何他决心极其坚定,坐牢都不怕。我就向他建议并让他事先写了几份委托书,万一遭遇不测,律师能够第一时间会见、第一时间给他提供法律帮助。

辩护制度名存实亡:张文鹏案两任律师均被“有利害关系”排除

一语成谶。2024年9月23日,文鹏被三亚吉阳公安传唤、丧失人身自由。9月24日,我给公安打电话以辩护律师身份询问张文鹏涉嫌的罪名以及关押在哪个看守所,被告知必须当面才能交涉沟通。25日下午,我到了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法制大队见了吴姓警官,被告知具体办案单位是下属的荔枝沟派出所,办案警察是刘广鼎。马不停蹄赶往荔枝沟派出所,见了刘广鼎并递交了委托手续;刘马上上楼汇报,汇报完毕下楼后立即对我开了执法记录仪,认为我没有新换发的律师执业证,律所出具的新证正在下发的证明不行,怀疑我不是律师;更重要的是我递交的委托书上张文鹏的签字是假的,要核实并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其间,有个领导模样的人也下来说核实之后,会告知我张文鹏涉嫌什么罪名,在哪里关押。我当时回复,签字真实,没有问题,要尽快核实、尽快告知罪名、在哪里羁押。

出了派出所,心想文鹏无非就是在看守所关押,一个一个找肯定能会见上。先到三亚第一看守所,递交了会见手续,告知律师证在换发阶段,新证还没有下发但有律所证明和原证复印件。一看看守所警察没有为难我,查询后告知我,张文鹏不在一看,凡是荔枝沟派出所办案的都关押在三亚市第二看守所,出门右转就能到。

当时已经五点多临近下班时间,一路飞奔到第二看守所。递交了会见手续,说明了换证阶段,有新所证明。看守所警察依然没有为难我,最终给我安排了会见(万没想到,因为这次安排,看守所后来被专门整顿了)。

警察之所以硬搞张文鹏寻衅滋事,无非就是员工因为拖欠工资维权的事情,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事情。会见过程中,被管教打断两次,最后一次直接来人说终止会见,把文鹏带走了。也不知道荔枝沟派出所的警察怎么得到我正在会见的消息,直接通知看守所禁止会见。整个会见过程短暂,但文鹏刚被关押,精神状态尚可,心态相对乐观。

第二天早上,果断离开了三亚这个是非之地。

国庆节期间,警察打电话告知我:经调查,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能担任辩护人,有什么情况可以直接到派出所当面沟通。随之而来,再得到的消息就是我被同样列为犯罪嫌疑人了;紧接着,我连忙签了几份委托手续,给我的律师好友邮寄过去,以应对不测。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沦落为和当事人同样的下场—犯罪嫌疑人,要多荒诞就有多荒诞!

就这么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一个普通的罪名,一个正义、正直的法律人士;他的两任辩护律师都被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能担任辩护人。

查询了一下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是这样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这里并没有规定律师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不能担任辩护人。但是,《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条恰恰有相关类似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刑诉法解释规定也仅仅是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没有规定可能这样的词语,说明是一种确定性规定,不能仅凭主观认定。实在看不出,我和黄海律师与案件审理结果有什么利害关系,他们说有就有了吗?

更何况,刑事诉讼法压根就没有这样的规定,只是最高院通过自己的解释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辩护律师在给自己的当事人辩护时,首先面临着利害关系的问题,动辄还被认作犯罪嫌疑人。办案单位的一句话“有利害关系”,就轻而易举地消灭掉了辩护人身份。这样的辩护制度,是不是已经名存实亡

编辑点评:张文鹏案的处理方式充分暴露了中国司法制度对律师辩护权的打压。两任辩护律师均被莫名其妙地认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禁止辩护,甚至直接列为犯罪嫌疑人,这种荒唐操作不仅践踏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让人看到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真实面目。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辩护,但在执法过程中,这一权利屡遭任意侵害。辩护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然而张文鹏案中,辩护权的行使却成为一种罪过。这种对辩护律师的报复性打压,不仅损害了律师的职业安全,也极大地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办案单位仅凭一句“有利害关系”,就剥夺了律师辩护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谓“利害关系”应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非执法者的主观判断。然而,这一规定被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所曲解,并在实践中无限扩张,彻底架空了辩护制度。

张文鹏的案件背后,是员工维权事件与权力的交锋。在这样的背景下,警方的种种行为更像是对律师和维权行为的公开威慑。普通律师尚且无法逃脱“犯罪嫌疑人”的帽子,普通人又如何能期待法律的公正?

中国的司法制度正在通过这种极端案例不断验证自己对公正的无视。辩护制度被权力肆意践踏,法治早已形同虚设。在这样的环境中,律师还能为谁辩护?人们还能相信什么样的正义?

作者:刑辩李帅欣

编辑:程军

声明:本网站发布此文旨在分享有价值的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致信chinarights.news@gmail.com,我们将及时处理。感谢您的支持。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冤案司法

李伟平案家属解除18名律师委托,控诉司法绝望:公平何在?

2025-1-9 11:32:19

冤案司法

“宁砍头,不低头”:谢阳律师的三年酷刑与抗争

2025-1-10 19:09:20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